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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交货地点,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引用本文:朱名彬.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交货地点,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J].人民司法,2001(2).
作者姓名:朱名彬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摘    要:编辑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该法却没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并已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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