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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子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兼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引用本文:李元宏.金融电子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兼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J].人民司法,2001(8).
作者姓名:李元宏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 情  1998年9月14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元,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并设有密码。同年9月23日,原告委托其丈夫的侄子在被告处存入两笔款项计150万元。原、被告对存款数额及存折均予以确认。原告将上述款项存入被告处后,即有人以原告名义向被告申请办理了存款储蓄卡。被告提供的储蓄卡领用单表明,储蓄卡于1998年10月7日被人领取,领取人签字栏的签名为原告姓名,但身份证号码不符。原告所存入的款项被人于1998年10月8日和10月12日使用同一储蓄卡从不同储蓄所共提取150万元。1999年5月期间,原告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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