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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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佑海,吴兆祥,陈龙业.《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2(19):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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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佑海 吴兆祥 陈龙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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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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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的债权性质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债权确认之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批复》的有关内容,现就《批复》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介绍和说明。一、《批复》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主体加收滞纳金,有利于促进纳税主体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这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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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滞纳金 确认之诉 破产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 欠缴 破产债权 税务机关 税款 公债权 企业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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