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引用本文:朱爱东.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J].人民司法,2013(12):4-7.
作者姓名:朱爱东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进而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应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关 键 词:违法建筑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房屋交付  不动产登记  行政机关  诚实信用原则  恢复原状义务  合同效力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