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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抢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引用本文:王平铭,白国珍,徐安欣.浅议对抢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J].人民司法,1991(2).
作者姓名:王平铭  白国珍  徐安欣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平铭,白国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安欣)
摘    要: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目前,对抢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审判人员普遍感到不好掌握,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根据近些年的审判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行犯。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抢劫集团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领导者;抢劫集团的主要实行犯(即主犯)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积极实施抢劫的罪恶重大的骨干分子。抢劫集团人数较多(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往往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实施有预谋的抢劫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因此对抢劫集团的首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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