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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吴毅华,孙明.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思考[J].人民司法,2005(8).
作者姓名:吴毅华  孙明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在劳动教养制度设立之初,将劳动教养适用于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这一适用标准,对后来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及至十年文革后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建过程中,其适用的对象范围上不断扩大,进而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正所谓劳动教养制度在具有政治功能的同时,又具有治安功能。时至今日,其治安功能得以明显提升,但其政治功能也一直没有消失。只是这两种功能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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