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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引用本文:钱东君,褚玉兰,李晓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2(4):8-11.
作者姓名:钱东君  褚玉兰  李晓杰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辨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关 键 词:三聚氰胺  被告人  有害食品  单位犯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故意  认定  刑事责任  生产  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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