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几个问题——对专利法第六条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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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煜.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几个问题——对专利法第六条的解释[J].人民司法,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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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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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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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价值判断———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平衡在个人与单位有关联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世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专利权归单位,而给予实际发明创造人以较大的奖励及激励措施的方式。我国无论是在1984年的专利法还是1992年的专利法中,所采取的都是单一制的认定方式,即专利权的归属要么归单位,要么归个人,而不存在可经双方约定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然而,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该法第六条分别以第一、第二两个独立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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