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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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萨仁,李金锁.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J].人民司法,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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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萨仁 李金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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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萨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李金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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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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