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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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二军.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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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二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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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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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9月6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关于《解释》的起草背景互联网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和集中体现。互联网以其开放性、即时性、大容量等特点,日益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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