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遗产范围应正确认定财产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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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法权
,佳里.划分遗产范围应正确认定财产的性质[J].人民司法,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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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法权 佳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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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三者的界限,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有关婚姻、继承案件的前提。我们认为在李宝琳诉赵延年、刘秀英继承案中,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理由,各有偏颇,主要是由于没有正确区分这三种财产的界限。笔者想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作为共同研究的参考。 一、赵连云名下的存款不应作为赵连云与李宝琳的共同财产。 赵连云在与李宝琳登记结婚后七天即突然病逝,其名下的五笔存款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即已存在,而不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显然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根据赵连云在一九八二年后曾基本上代领了李的工资这一事实,认定赵、李二人在婚前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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