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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案例、法理与制度完善
引用本文:李志刚,邹宇,叶林,王建文,傅穹,徐强胜,刘凯湘,黄辉,刘保玉,刘春梅,章恒筑,石佳友,彭冰,陈醇.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案例、法理与制度完善[J].人民司法,2022(1).
作者姓名:李志刚  邹宇  叶林  王建文  傅穹  徐强胜  刘凯湘  黄辉  刘保玉  刘春梅  章恒筑  石佳友  彭冰  陈醇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浙江师范大学
摘    要:案例与问题李志刚: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及其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除判令康美药业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

关 键 词:民事判决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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