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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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方平,林阳.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J].人民司法,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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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方平 林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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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范方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林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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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以进一步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也作法各异。本文拟侧重从实践的角度谈一下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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