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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员调解离婚纠纷不应使用民事调解书
引用本文:顾爱平.司法助理员调解离婚纠纷不应使用民事调解书[J].人民司法,1983(3).
作者姓名:顾爱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县人民法院
摘    要:最近,我们发现有些公社司法助理员调解离婚纠纷,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不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当事人离婚证,而是发给“民事调解书”,作为离婚当事人已解除婚姻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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