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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
引用本文:朱建朝,姜金良.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J].人民司法,2013(10):55-59.
作者姓名:朱建朝  姜金良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异议、评估报告本身的异议均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委托评估行为虽属于辅助行为,其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且法院对委托评估行为具有监督职能,因此对评估报告不服异议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方式上可采用书面审查、质询、听证等方式。在评估异议审查期

关 键 词:执行异议之诉  评估报告  当事人  评估依据  执行行为  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  评估机构  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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