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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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建朝,姜金良.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J].人民司法,2013(10):5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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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建朝 姜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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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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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异议、评估报告本身的异议均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委托评估行为虽属于辅助行为,其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且法院对委托评估行为具有监督职能,因此对评估报告不服异议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方式上可采用书面审查、质询、听证等方式。在评估异议审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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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异议之诉 评估报告 当事人 评估依据 执行行为 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 评估机构 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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