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撤诉程序 |
| |
引用本文: | 张廉清.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撤诉程序[J].人民司法,1984(2). |
| |
作者姓名: | 张廉清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条规定的内涵是:撤诉只能在宣判前,不能在宣判后;只有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他人无权;撤诉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不论准许或不准许,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裁定。这是有关撤诉程序的完整的法律规定。因此,在适用这条规定时,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不能与其他程序相混淆,应当正确全面地理解。但是,在有的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下述几方面的问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