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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成明应定强奸、诬陷罪
引用本文:
奚晓明.於成明应定强奸、诬陷罪[J].人民司法,1984(1).
作者姓名:
奚晓明
摘 要:
被告人於成明,男,四十八岁,捕前系安徽省全椒县水利局机电股股长。一九八一年四月以来,於即对本单位女青年胡××(十九岁,患有脑膜炎后遗症,头脑反应迟钝),心怀歹意,经常带胡骑摩托车,为胡照相,并以金钱、物质引诱,对胡多次进行调戏、猥亵。一九八二年七月一天下午,被告借口有事,喊胡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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