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复后保修期不应重新计算 |
| |
引用本文: | 毛焱,朱瑞.房屋修复后保修期不应重新计算[J].人民司法,2012(19):52-55. |
| |
作者姓名: | 毛焱 朱瑞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通常会对房屋质量保修期作出约定,与此相关,实践中出现一类新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在房屋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瑕疵,业主除要求开发商对瑕疵部分进行修复外,还主张在修复完成后,修复部位应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房屋修复后保修期应否重新计算成为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
关 键 词: | 保修期 开发商 重新计算 房屋质量 修复方案 质量瑕疵 商品房预售合同 业主 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