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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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阿尼沙,张东.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J].人民司法,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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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阿尼沙 张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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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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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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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陕西省 中级人民法院 法人分支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管辖条款 分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自治区 吴忠市 乳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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