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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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智渊,赵广才.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J].人民司法,2012(2):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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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智渊 赵广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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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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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对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可视为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号一审:(2008)邮民一初字第0425号二审:(2010)扬民终字第0202号【案情】原告:李某。被告:高邮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高邮医院)。被告: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扬州血站)。原告李某于2005年11月5日因交通事故被送往被告高邮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0日在该院行左额开颅血肿清除手术,期间输入由被告扬州血站提供的红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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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过错责任原则 输血感染 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 丙肝病毒 不合格血液 被告 交通事故 中心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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