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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归李某所有的行为无效
引用本文:徐祖林.将房屋归李某所有的行为无效[J].人民司法,1992(6).
作者姓名:徐祖林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人民司法》1992年第2期所载沈根荣的《此案应当如何处理》(下称《沈文》)一文认为:郭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幢抵押给王某是对李某部分产权的侵犯,故法院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郭、李离婚且对债务、财产作了处理,已得到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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