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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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钦一
,程礼泽.怎样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J].人民司法,19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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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钦一 程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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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时遇到一些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例1:阮某诉潘某离婚案。阮、潘原是自愿结婚。婚前潘曾向阮说明自己从来无月经,不知患了什么病。但阮并未因此引起注意,相反却急于与潘结婚。及至婚后,发现潘有生理缺陷,经医院鉴定,为先天性无子宫无阴道。阮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收案后,援引婚姻法第六条,很快就判决离婚。该院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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