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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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J].人民司法,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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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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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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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1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周继美夫妇受贿折合人民币不到200万元,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死缓;另有价值人民币1200多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分别判处二人5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和死缓。案例22001年10月查明的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受贿总额人民币661.4万余元,另有人民币269.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单独受贿折合人民币591万余元,另有1068.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据此,以受贿罪判处慕绥新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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