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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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学凯.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J].人民司法,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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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学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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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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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逆向劳务派遣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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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公交公司 劳动者 事实劳动关系 上诉人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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