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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是定罪的要件还是量刑的标准
引用本文:朱国桢,韩凤路,江礼华.“数额较大”是定罪的要件还是量刑的标准[J].人民司法,1980(11).
作者姓名:朱国桢  韩凤路  江礼华
作者单位:中央政法干部学校 (朱国桢,韩凤路),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江礼华)
摘    要: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数额较大”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数额较大”,只是判刑的标准。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我们认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要件之一,同时,也是判刑的标准,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但首先,它是定罪的要件,如果数额不是较大,就不能构成这三种罪,也就谈不上判刑的问题。数额的大小,是衡量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尺度,它反映了财产罪的特点,对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有力地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分子有着重要意义。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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