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要点提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故行政机关若于听证中发现有涉及重大法律原则之事项,当负有审慎斟酌之义务,亦为该规定应有之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于尚未依法确定但可能具有保护价值之建筑虽未明确规定保护措施,但相关规定足以体现该条例对该类建筑予以预防性保护之立法旨意。上述立法旨意为建设主管单位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所应恪守之法律原则。本案行政机关既已于听证程序中明悉系争院落可能具有保护价值仍予核发拆迁许可,即与行政许可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之相关立法旨意不符,其作出的拆迁许可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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