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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班轮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引用本文:陈亚.国际班轮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J].人民司法,2011(14).
作者姓名:陈亚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作为向社会公开揽货的国际班轮公司,具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法律特征。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货主向班轮公司提出订舱、提箱等合理请求后,班轮公司应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交易。班轮公司封杀某些

关 键 词:公共运输  强制缔约义务  集装箱运输  班轮公司  我国合同法  瀛海  合作协议  公共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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