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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作作品的划分
引用本文:李景华,浦增平.试论合作作品的划分[J].人民司法,1992(10).
作者姓名:李景华  浦增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景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浦增平)
摘    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合作作品的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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