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作作品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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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景华,浦增平.试论合作作品的划分[J].人民司法,199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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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景华 浦增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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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景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浦增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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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合作作品的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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