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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的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引用本文:俞静尧,邵劭.析法院的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J].人民司法,2004(9).
作者姓名:俞静尧  邵劭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 (俞静尧),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邵劭)
摘    要: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刑罚,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判决时并不局限于控方指控的罪名去认定最终的罪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若干长处,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①在该模式下,法官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对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都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官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也成为审判权的当然组成部分。一、法院自行变更指控罪名的现状我国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的现象,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院对控方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同,在肯定这一事实为定案根据的基础上直接变更罪名,即对被告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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