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智侵占承包组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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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强华.陈根智侵占承包组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J].人民司法,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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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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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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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宁夏平罗县明水湖农场农工陈根智与同场农工朱淑兰、全开涛、欧阳百召四人合伙与农场副业队订立了一份承包24亩苹果园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年苹果收成出售后,除上交给副业队利润1000元、苹果园上肥料款和农药款1800元外,余额由承包者所得。承包组由陈根智担任领导,并由陈制定了小组生产管理和销售苹果制度。至苹果成熟时,陈发现苹果丰收,认为自己有管理苹果树的技术,合伙承包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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