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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照”与“七说清”
引用本文:
史怀昌.“五对照”与“七说清”[J].人民司法,1989(3).
作者姓名:
史怀昌
作者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办里刑事案件,在阅卷中,对事实和证据要做到五对照:一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相对照;二是被告人的前后供述相对照;三是证人证言之间相对照;四是证人的证言前后相对照;五是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相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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