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应代为偿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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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达宁.郭某应代为偿还债务[J].人民司法,1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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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达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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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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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体户郭某(被告)作为保证人,为居住在澳门的女婿李某(债务人)向居住在香港的林某(原告)借港币27000元作了担保(注:借据没有约定返还款项的期限和责任形式)。嗣后,债务人又与原告达成了在198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所有欠款的补充协议。届期,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虽然原告多次催要,债务人只返还港币3000元,以后就躲避不见原告。原告遂于1991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当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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