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认定刘鸿奎故意杀人罪(未遂) |
| |
引用本文: | 李洪祥.为什么认定刘鸿奎故意杀人罪(未遂)[J].人民司法,1983(8). |
| |
作者姓名: | 李洪祥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
| |
摘 要: | 原审被告刘鸿奎,男,现年三十八岁,一九六四年九月入伍,一九六六年一月入党,犯罪时系陆军×××师×××团团长。一九七四年底,刘鸿奎与上海市铜材厂女工黄国瑛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女孩。后来,刘喜新厌旧,一九七七年又与本师司令部门诊所女护士顾××非法恋爱,顾提出只要刘能与妻离婚,她就同意和刘结婚。几年来,刘鸿奎为达到与顾××结婚的目的,多次向妻提出离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