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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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星,高中营.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J].人民司法,2012(24):5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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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星 高中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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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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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主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申请人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应适用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未实际使用且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法院在审查此类追加案件时,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选择诉讼程序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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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资不实 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程序 股东 公司法 执行程序 追加 申请执行人 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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