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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冒名离婚案件为什么竟能轻易调解“成功”?
引用本文:杨民.一起冒名离婚案件为什么竟能轻易调解“成功”?[J].人民司法,1985(4).
作者姓名:杨民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林伟海(男,24岁)与黄秀媚(女,25岁)经自由恋爱,于一九八二年七月登记结婚(未同居)。一九八三年五月林伟海结识第三者黄瑞珍后,曾多次向其妻黄秀媚提出离婚,遭到拒绝。林遂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五日以“与黄性格不合,志向不一”为由,向法庭起诉,要求与黄离婚。次日,林竟盗用黄的名义,写信给法庭,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尽快办理。法庭先后两次将传唤被告黄秀媚到庭的传票交由原告林伟海代为送达。而被告两次均未到庭。七月二十日,法庭拟再次传唤双方到庭询问,又第三次将传唤被告的传票交由原告代为送达。原告竟非法指使第三者黄瑞珍,冒名顶替被告,持传票到庭诉讼。承办人只作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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