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无抚养义务方有权主张欺诈性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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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绍彬,张乐跃.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无抚养义务方有权主张欺诈性损害赔偿[J].人民司法,2020(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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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绍彬 张乐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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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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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亲子关系推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在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具有高度可能性前提下的推定。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构成欺诈性抚养,无抚养义务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竹的抚养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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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抚养义务 欺诈性抚养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亲子关系推定 抚养费 裁判要旨 损害赔偿 资金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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