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抗诉机关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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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学林.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抗诉机关不承担举证责任[J].人民司法,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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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学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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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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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了《人民司法》1999年第12期《论民事抗诉再审中抗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一文,有些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抗诉机关不负举证责任,亦无调查收集证据之职能。抗诉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负举证责任之说,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兹详述如下:抗诉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不负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即为举证责任之规定。依此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三层含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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