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合同法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定义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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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青男.刍议合同法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定义的完善[J].人民司法,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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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青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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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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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是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订立;二是承运人委托其受托人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其中承运人通过第二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前,承运人应首先与其受托人充分协商,双方就受托人应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形成合意,这表明承运人与其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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