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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沈志先,韩峰.房产商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08(6).
作者姓名:沈志先  韩峰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购房意向书从性质上讲应为有效的预约合同,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本约依诚信原则进行谈判的义务。房产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属于一种违约责任,对守约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关 键 词:违约责任  房产商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  意向书  本约  诚信原则  民事责任  预约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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