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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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外商、私营企业主;(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第四条中央纪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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