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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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耀元,王文利.《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二)[J].中国监察,2009(3):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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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耀元 王文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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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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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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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贿赂犯罪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问答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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