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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行为能从公车私用角度定性吗
引用本文:李慧海.赵某的行为能从公车私用角度定性吗[J].中国监察,2014(20).
作者姓名:李慧海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摘    要:正基本案情赵某,中共党员,西部某县直单位局长。2014年1月10日,赵某之妻王某突发急重症,当地不具备治疗条件,亟须尽快送省城医院治疗。赵某立即通知单位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公车送王某去省城医院,赵某随行。刘某因有事,临时找朋友肖某顶替,赵某夫妇同意。到省城医院后,赵某安排肖某将公车开回单位并交给刘某。返回途中,肖某私自驾车参加酒宴,并在醉酒状态下拉朋友3人打算到别处继续喝酒。因醉酒驾驶车速过快,肖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当场造成车内人员1人死亡、2人重伤、车辆报废的严重事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关 键 词:车辆报废  治疗条件  某夫妇  中共党员  直接经济损失  公车使用  临时聘用人员  批评教育  事故信息  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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