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前后发生的连续违纪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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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某市财政局副局长徐某(中共党员)为购买高档商品房,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2月分别贪污公款1万元和4万元。2004年3月,纪检机关对其贪污问题予以立案并查实。请问对徐某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生效前后发生的两次贪污公款行为进行党纪处理时,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还是《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读者韩卫平韩卫平同志:徐某基于同一违纪故意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贪污公款,属于连续违纪行为。虽然徐某的两次贪污行为分别发生在《处分条例》生效前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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