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变相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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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毅,邓修贵.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变相受贿[J].中国监察,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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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毅 邓修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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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纪委、监察局,四川省泸州市纪委、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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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刘某,中共党员,某市城区某派出所民警。2003年12月,刘某的朋友张某(刘某所在派出所辖区内某宾馆承包人)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20000元,月息100‰,利息按月支付,至2004年5月张某还清本息。2004年6月,张某又向刘某借款20000元,月息50‰,至2004年8月还清本息。刘某两次借款给张某共计获得高额利息13000元。①2005年1月15日,群众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张某经营的宾馆从事色情活动,“110”指挥中心指令刘某所在派出所出警查处,刘某从本所其他民警处得知该警情后,当即给张某打电话通风报信,致使警情泄露。分歧意见纪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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