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的理解 |
| |
引用本文: | 程啸.论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的理解[J].法学家,2014(2):48-60. |
| |
作者姓名: | 程啸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抵押人抵押财产后,又将之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如果租赁权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则应当除去租赁权;如果租赁权的存续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则租赁权可以继续存在,并对抵押财产之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即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承租人因租赁权消灭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但是,承租人有权向多收租赁费的出租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关 键 词: | 抵押权 租赁权 拍卖 物权法 担保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