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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引用本文:董坤.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J].法学家,2014(2):127-139.
作者姓名:董坤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项目“检察机关防治刑事错案的路径思考”(项目编号:CLS(2013)D1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关 键 词:录音录像  讯问笔录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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