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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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J].法学家,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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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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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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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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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混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笔者立足金融学等理论,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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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消费者概念 互联网金融 动态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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