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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引用本文: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4(5).
作者姓名: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集资类案件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归宿”(批准号:12SFB2020)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资助
摘    要: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  刑事风险  金融创新  必要性  限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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