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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利益冲突交易的统一综合调整
引用本文:王湘淳.论我国利益冲突交易的统一综合调整[J].法学家,2024(1):159-173+195-196.
作者姓名:王湘淳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于利益冲突交易,《公司法》给出了以第21条为指引的“公平审查”和以第148条第1款第4项为指引的“公司自治”两种调整方式。以两条规范分别调整两类利益冲突交易的做法,造成了关联交易是否须经自治程序、自我交易是否须满足交易公平的裁判分歧,引发了对两类交易应区分调整抑或统一调整的理论争议。两类交易不存在本质区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监事、高管之差异也无法推导出二者应区分调整的结论。故而,应以利益冲突交易的概念统摄两类交易类型,并予以统一调整。在此前提下,综合运用“公平审查”与“公司自治”两种方式。即以“公司自治优先,公平审查兜底”为原则,以识别规则、报告规则、决议规则与效力规则为规范群,构建规范体系。具体而言,通过识别规则,利益冲突交易被限定为公司控制者、董监高为交易相对人或与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关系的交易;报告规则要求利益冲突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决议规则要求公司法应授权公司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决议程序,及采用何种决议程序;效力规则要求增设交易不公平为交易效力的瑕疵事由。

关 键 词:关联交易  自我交易  利益冲突交易  司法审查  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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