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和解:一种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读《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引用本文:夏月.和解:一种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读《民法上和解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30).
作者姓名:夏月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在我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调解、仲裁以及人民调解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和解仍被视为随意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阶段。但事实上,和解同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一样,也具有强大的纠纷解决功能,只是其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机理不同于诉讼等其它方式。和解在本质上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性质为民事合同,同时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和功能。本文即从和解的本质出发,讨论和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机理,并研究其对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影响。

关 键 词:和解  和解协议  效力  影响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